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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,教育部、国务院纠风办、监察部、国家发改委、财政部、审计署和新闻出版总署七部委下发了《关于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》。
各省(区、市)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,制定解决城市义务教育阶段“择校”问题的实施办法,并向社会公示。
通过对教育乱收费的治理,防止教育乱收费的反弹,各地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截留、平调、挤占、挪用义务教育保障经费,严禁“一边免费,一边乱收费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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